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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自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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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自行協商解決

美容醫療糾紛發生後,受害者應儘快去做傷害鑑定。鑑定之後,明確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既便於確定合理的治療方案,也有利於加害人承認錯誤,儘快了結賠償糾紛。 此外,受害者還應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或法醫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出來,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試圖通過私下交易了結糾紛的,可能會遺留後患。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發生醫療糾紛自行協商解決後能反悔嗎




    不絕對排斥反悔,要看具體情況,比如非法形成、顯失公平等等。



    醫患雙方協商是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法定途經之一。但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後,患者方反悔的情況。醫患雙方自行協商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自行協商為首選途徑,醫患雙方通過協商,達到交流溝通,消除誤會,增進理解,相互體諒,平息矛盾,解決糾紛。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後,通過協商對糾紛的性質達成共識,對有無醫療過失或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達成一致意見,並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及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體現。



    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對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這是醫患雙方當事人遵循自願、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則對解決醫療糾紛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