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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後是否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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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後是否能反悔?

近年來,由於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案件的頻繁發生,我國醫患關係日趨緊張。在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協調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但和解是首選,有些患者在和解後,或由於決定對方支付的經濟賠償金不合理,或認為醫療機構還需要承擔其他的責任,此時,是否可以反悔呢。

一、醫療糾紛怎樣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可分為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由於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

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後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不喪失起訴權,但通常喪失了勝訴權,因為除非和解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節,人民法院一般會認定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維持。

二、醫療糾紛協商解決後能反悔嗎

醫患雙方協商是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法定途經之一。但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後,患者方反悔的情況。醫患雙方自行協商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自行協商為首選途徑,醫患雙方通過協商,達到交流溝通,消除誤會,增進理解,相互體諒,平息矛盾,解決糾紛。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後,通過協商對糾紛的性質達成共識,對有無醫療過失或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達成一致意見,並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及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體現。

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對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這是醫患雙方當事人遵循自願、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則對解決醫療糾紛訂立的合同。

是解決醫療糾紛案件最好的辦法,一般來說,在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後,會簽訂和解協議書,此後,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再行要求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也即在協議書籤署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