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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職業病鑑定費用怎麼判

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閱讀(1.55W)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只要符合法律的內容,第二次鑑定的費用依然是用人單位出的。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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