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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 職業病鑑定流程有哪些

工傷保險 閱讀(2.18W)

一、職業病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職業病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職業病鑑定流程有哪些

根據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衛生部第91號令)

第二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二、職業病鑑定流程

根據新修訂的(令第52號)和規定,申請的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請

當事人如果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鑑定辦)申請鑑定。

申請鑑定需向鑑定辦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書;(當事人自行書寫)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二步:受理

當事人向鑑定辦提供資料後,鑑定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稽核。資料齊全,當事人填寫鑑定申請表,鑑定辦發給當事人受理通知書

第三步:鑑定

鑑定辦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形成。

(一)抽取鑑定專家

發給受理通知書的同時,在鑑定辦的指導下,採取迴避原則,當事人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鑑定專家,組成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設組長1名。

(二)鑑定會議

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必要時專家組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經認真審閱鑑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充分合議後,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三)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鑑定辦在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職業病鑑定書送達當事人。鑑定書一式4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1份,存檔1份。

職業病鑑定的時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申請者本人的職業、在崗時間,接觸的職業病的危害因素名稱和診斷有關的其他材料。只要這些材料都準備齊全了,那麼依法按照職業病鑑定流程進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