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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業病鑑定怎麼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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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業病是屬於工傷的一種,對於在煤礦工作的工人來說,如果從事煤礦工作的時間過久的話,是很有可能染上向矽肺病這類的疾病的,如果染上了煤礦職業病,想要要求所咋的煤礦單位進行賠償的話,是需要首先進行煤礦職業病鑑定的。

煤礦職業病鑑定怎麼鑑定?

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煤礦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有計劃地到法定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2、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員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進礦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新錄用員工名單由安全科提供。

3、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煤礦各單位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登記,每年7~8月向上級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且結合各單位實際制訂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4、安全科要及時向職業衛生防治辦公室通報即將離崗的員工,職業衛生防治辦公室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選擇放棄進行離崗前體檢,並簽訂相關協議

5、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員工本人,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6、在生產、檢修中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嚴重超標,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所在單位應立即報告,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7、若發現有疑似職業病員工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按要求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8、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個人。除職業禁忌證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員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健康袋內儲存。

9、對各單位管理崗位、輔助崗位的員工每3~5年由安全科與職防辦組織進行一次健康性體檢,且要匯同相關部門開展作業場所健康促進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健康風險評估,改善作業條件、改變員工不健康作業方式、控制健康危險因素、降低病傷及缺勤率。

10、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11、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2、職業衛生防治辦公室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安裝規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13、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鑑定、治療等費用由財務部門按法規與相關規定執行。

14、本規定解釋權歸煤礦職防辦公室。每年按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15、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健康監護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煤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在我國的勞動法中,對於煤礦職業病鑑定的鑑定方法以及鑑定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煤礦工人因為工作的原因染上了疾病,影響了平日裡的正常生活的話,作為勞動者工作單位的企事業單位,理應給予受工傷的勞動者以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