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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職業病鑑定結論不一致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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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是指員工在工傷過程中,由於工作的原因接觸到一些容易引起疾病的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導致的疾病。員工在申請職業病鑑定之後,如果對該鑑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鑑定機構提出重新鑑定。那兩次職業病鑑定結論不一致怎麼處理?我們一起來了解 下吧。

兩次職業病鑑定結論不一致怎麼處理?

一、兩次職業病鑑定結論不一致怎麼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職業病鑑定流程

(1)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稽核.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稽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稽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出具鑑定書.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資料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員工在首次之後再次申請職業病鑑定的,如果兩次職業病鑑定結論不一致,應以第二次的鑑定結論為準,同時,職業病鑑定的次數最多為兩次,第二次鑑定結論已經是最終結論,不能再重新提出鑑定。重新鑑定應在首次鑑定結果出來的15天內申請,超過申請時限,相關部門就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