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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職業病鑑定費用該由誰來付?

工傷保險 閱讀(1.07W)

生活不易,社會上很多人都是通過透支生命來賺錢,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崗位必須要要有人來做,但又確實是對人的身體危害極大。比如說有些化工業,某礦業等。這一類的職業很容易讓人得上職業病。下面是關於長春職業病鑑定費用該由誰來付?這一問題的說明。

長春職業病鑑定費用該由誰來付?

一、職業病鑑定費用由誰支付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4號令,是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條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的有關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2條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的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支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職業病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在工人患職業病的這面方面還是有很多的法律規定可以查閱的。職業病一般都是慢性疾病,也就意味著一旦得上好的機會是不大的。根據長春職業病鑑定費用的一些規定,其他各省市地區的人們也是可以多多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