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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費用和時間有怎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 閱讀(1.03W)

職業病是特定工作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經年累月所患的特殊疾病,職業病的患病原因是由於工作環境造成,患上職業病後工作人員要去相關的醫療機構做職業病鑑定,然後要求工作單位進行賠償。那麼,職業病鑑定費用和時間有怎樣的規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職業病鑑定費用和時間有怎樣的規定?

一、職業病鑑定費用由誰出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的有關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2條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的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支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職業病鑑定的時間規定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2、社群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3、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4、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稽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5、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6、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綜上所述,職業病鑑定的費用是由用人單位支付,鑑定時間為接到診斷證明後三十日內當事人向相關的行政部門申請鑑定。鑑定完畢後鑑定機構會向當事人下發鑑定書,上面有關於鑑定的結果。職業病鑑定費用和時間在我國勞動法裡有著明文規定,行政機構和鑑定機構都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