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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職業病鑑定費用誰出

工傷保險 閱讀(3.11W)

人們為了生活,不得不奔波勞累,越來越多的出現了職業病,我國對於職業病十分關注與重視的。很多人都知道職業病鑑定的費用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當治好了,第二次得了職業病,用人單位和員工就會關於第二次職業病鑑定費用誰出發生爭議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我國法律規定職業病鑑定費用應該由誰承擔?有沒有分次數?

第二次職業病鑑定費用誰出

一、職業病的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職業病鑑定流程: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鑑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出具《職業病鑑定資料提交通知書》→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協商鑑定繳費事宜 →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鑑定受理通知書》→抽取鑑定專家→開鑑定會 →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鑑定程式: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5、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6、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鑑定費用由誰支付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4號令,是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條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的有關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2條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的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支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職業病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現實生活中,員工對職業病的一系列賠償問題都比較關心,可對這方面又沒有了解的那麼清楚明白,特別是遇到第二次職業病鑑定費用誰出的情形都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通過上文了解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第二次鑑定的費用依然是用人單位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