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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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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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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的審查結論,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



    (1)行政複議決定種類:①決定維持②決定限期履行③決定撤銷



    決定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2)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3)行政複議決定書【法律文書】查詢



    (4)行政複議決定的送達:直接送達、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