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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決定如何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 閱讀(2.66W)

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方式主要有兩種:
1.責令限期履行。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2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強制執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並送達當事人後,就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如果還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申請人對於行政複議決定仍然有執行的義務。對於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只有無條件的執行。如果申請人超過法定訴訟期限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就構成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應承擔被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對於行政複議決定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的決定如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