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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行政複議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1.43W)

應根據具體情況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

稅收強制執行行政複議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必經複議)

①程式優於實體原則;②先後順序:先複議後起訴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擇複議,選擇其一,無先後順序;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有了爭議,應按有關的稅法規定,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只有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複議裁決仍然不服,才可以在按稅務機關的決定交納稅款的同時,並在有關稅法規定的期限內,以作出複議結論的稅務機關為被告,向第一次作出徵稅決定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複議改變了原決定,也可向複議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2款的規定,納稅人不是與稅務機關發生一般的爭議,而是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一種是當事人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經過申請複議的程式。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在申請複議期間還是在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稅收徵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定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式,對稅務機關搜尋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徵管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對於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有異議的話必須根據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來繳納稅收,然後才能夠針對徵稅的行為來申請行政複議。

在中國,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每一個公民都可以成為稅收法上面的納稅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稅收繳納的政策以及規定等,我們一定要及時的納稅以及依法納稅等,此時制定稅收政策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