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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多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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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多久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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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強制執行的時間是多久



    現行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