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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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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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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決定


複議機關經過審理,分別作出以下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許可權和程式的,決定予以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或濫用職權以及明顯不當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其內容包括: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複議結論; 不取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或是終局複議決定時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複議決定書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

綜上所述,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商標局行政複議複議決定是如何作出的的資料,大家注意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前,一定要看你的申請是否是在受理單位的受案範圍之內,如果不在,可以詢問該機關到底應該向哪個單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