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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多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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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多久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多久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在複議生效之後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現行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強制

稅務強制是與行政強制密切相關的一個行政法概念。“行政強制執行,可簡稱為行政執行或行政強制,是指相對人負有法定義 務,拒不履行,由行政機關依法採 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 者由他人代為履行以達到同樣目 的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 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 行行政義務為前提,在一般情況 下,這種不履行還必須有不履行 的故意。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 於強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 行行政義務。因此,強制執行應以 行政義務為限,不能超過當事人 所承擔的行政義務範圍。稅務強 制是行政強制的一種,具有強制 性、執行性和行政性。<稅收徵收 管理法>對強制執行區分為稅收 強制執行與行政處罰強制執行, 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執行主體:稅收強制的執行主體只能是稅務機 關,而不能由人民法院執行,對稅 收罰款的強制執行主體法律規定 了可以是稅務機關也可以是人民 法院。《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七、四 十條、五十五規定了對稅款、滯納 金的稅收強制措施。

三、稅款罰款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罰款及時、《行政處罰法》、《稅 收徵收管理法》都對處罰的強制 執行進行了明確,這些規定進一 步明確了執行中稅務機關的主體 地位,為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罰款 的強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據。

(一)《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 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 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 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 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 72天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 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 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 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稅收徵管法》的相關規 定《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 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 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 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 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我們國家關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做出非常明確的程式方面的規定,當然了,不管是哪一種方式,他都必須要解決相關的糾紛,作出一些決定,這些決定做出之後,對於當事人如果不履行的話,完全是可以再次來進行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