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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與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不同

行政訴訟 閱讀(3.33W)

一、行政決定與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不同

行政決定與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不同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且又不履行該義務為前提;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義務且不履行法定義務為條件,它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決定實施。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使行政義務得以實現,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為了預防、制止和控制違法行為或某種危害社會狀態的發生和蔓延,或為了保全或查實證據,確保案件順利的查處等。

3、直接依據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則並不一定有行政處理決定為依據,有時是直接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

4、起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主體依法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引起,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種狀態或事件引起。

5、適用程式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一般要求必須按法定的程式嚴格執行,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式則相對比較靈活。

行政強制程式是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針對特定行政行為相對人而實施的強制性行為的具體方式、步驟和過程的總稱,主要應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程式和行政強制措施程式,我們應分別予以研究探討。

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實施有哪些方法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對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為。這種情況還較為少見。

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配合辦案單位的調查,案件的處罰人員在接到處罰結果的時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提出相關的行政複議,對這類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