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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
1、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撤訴後不得起訴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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