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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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