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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撤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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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撤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行政訴訟撤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關於行政訴訟撤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的問題,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案情有新證據或新的事實且又沒有過起訴的期限的,這種情況下原告撤訴後能再起訴。

2、如果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行政訴訟撤回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和上訴人(二審)或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於當事人自願。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訴訟一審中,原告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原告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告在一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被訴行政機關無權在第二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二審中不存在此種撤訴形式)。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原告撤訴。

(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糾紛發生之後,是可以向法院提交行政訴狀的,法院的工作人員,在檢視訴狀、稽核原告提交的材料之後,若是決定受理糾紛的,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審結案件。在這個期限內,若是糾紛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是可以提出撤訴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