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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撤訴後可否再次起訴?

刑事訴訟 閱讀(1.84W)

一、當事人撤訴後可否再次起訴

當事人撤訴後可否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許。

二、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

1、公訴案件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三、行政訴訟的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