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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撤銷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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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撤銷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行政訴訟撤銷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行政訴訟中,一般情況下,原告撤訴後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訴的,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不會受理。但如果撤訴不是出於原告的真實意願,那麼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將原裁定撤銷後才能對原訴重審。

行政訴訟中,原告撤訴的,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如果法院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則原告可以申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的審判許可權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法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訴人不按要求申請,是會被駁回不予受理的,其中包括起訴人所請求的事項不屬於行政的審判的許可權範圍內,或是起訴超出法定期限並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及起訴人重複起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