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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撤訴後可不可以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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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撤訴後可不可以再次起訴?

行政訴訟撤訴後可不可以再次起訴?

行政訴訟中,一般情況下,原告撤訴後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訴的,根據一事不再理專的原則,法院屬不會受理。但如果撤訴不是出於原告的真實意願,那麼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將原裁定撤銷後才能對原訴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行政撤訴的種類

(1)准予撤訴。

原告具有明示的撤回起訴的意思表示,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予以批准。有兩種情況:

①原告主動申請撤訴。即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至作出判決之前,原告主動申請撤回起訴的行為。

②原告同意申請撤訴。即指原告在被告撤銷或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後,表示同意並申請撤訴的訴訟行為。

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後,或許滿足原告一方的訴訟請求,或許不能滿足原告訴訟請求。滿足原告訴訟請求,第三人亦無異議並符合其他條件,原告同意撤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不能滿足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同意撤訴,或者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者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對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2)按撤訴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所以,按撤訴處理是“視為申請撤訴經過了人民法院審查批准後的一種結果。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卻直接規定了“按撤訴處理,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這是由兩種訴訟制度的任務和目的不同所決定的。

在行政訴訟案件裡,一旦原告自願撤訴就很可能是永久的失去了相應的權力,千金難買“後悔藥”。因此原告在下決定之前一定要斟酌再三,不僅要考慮撤訴會不會成功,還應該要考慮撤訴成功的後果,否則將面臨喪失請求司法保護的最終救濟權利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