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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訴訟管轄 閱讀(1.8W)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撤回後可以再次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再審申請制度、執行異議之訴,都是對虛假惡意訴訟進行多方面的規制,避免債務人通過虛假訴訟的執行或虛假訴訟侵犯第三人權益。但制度的當事人、適用階段、程式等方面各有區別。

第三人和共同訴訟當事人

1、訴訟標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對訴訟標的態度一致,或共享權利、或共擔義務。

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持有全部權利,排除其他人的權利。

2、訴訟地位

必要的訴訟當事人:或共為原告、或共為被告,是原被告之間的爭議;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不為原告也不為被告,獨立存在與原被告之外,可獨立起訴

3、參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在原告起訴或被告被訴時,應一同參加或法院追加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動追加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區別是什麼?

1、制度性質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對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審理(基於該制度當事人是訴訟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夠提出足以影響本訴裁判的證據或事實時,方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式;只有本訴裁判與第三人有實質上的利害關係時,第三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本訴之外的“參加之訴”。案外人再審制度是本訴之外的“再審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原有的關於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款項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限於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第3人撤銷之訴是有非常明確的決定,雖然說這型別的案件相對於其他型別案件是比較特殊的,但是在適用訴訟程式方面還是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的,比如說如果是撤訴的情況之下之後可以再次的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