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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不足多久撤訴可以再次起訴?

證據調查 閱讀(2.15W)

撤訴相當於沒有提起訴訟,可以再次提起,但是基於調解結案的訴訟不得再次起訴。只要在訴訟時效範圍內,仍可以起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多久撤訴可以再次起訴?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併撤銷原判決。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中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是說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訴訟請求所對應的法律依據不足以認定,無法對訴訟請求作出判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嚴格推行誰主張,誰舉證,對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者為提出相應主張的當事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均需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成立,亦即證據不足而致事實不清,則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為了保障法院能夠更快的審理清楚案件事實,確保案件的公正性以及時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證據作出了規定。起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