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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撤回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勞動爭議 閱讀(2.18W)

本文通將以案例的形式解讀關於起訴後撤回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內容,只要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不論撤訴與否,不論起訴的意思表示是否傳遞到義務人,都應該視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都應當然的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歡迎您的閱讀!

起訴後撤回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起訴後撤回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案情簡介:

李某於2011年6月從王某處購買傢俱,當時賒欠貨款5000元,後李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2012年3月20日,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5000元及利息。2012年3月21日,王某又向法院遞交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法院裁定準許了王某的撤訴申請。2013年8月,王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欠款及利息。在庭審過程中,李某辯稱王某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王某起訴後撤回起訴是否已經必然的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法理,“訴的撤回視為未起訴”,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的行為,應該視為與沒有起訴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也就意味著該次起訴因撤回起訴而引起的所有法律關係全部回覆至起訴之前的狀態,所以,訴訟時效也就不會因此次起訴而必然的引起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參照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可見撤起訴不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二種意見認為: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法理基礎是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是為了懲罰怠於行使請求權的請求權人。請求權人在訴訟時效內積極向法院主張權利,其表現形式為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撤回起訴不應該視為自始未起訴,不論是否撤訴,請求權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已經完成,其已經表明積極行使了請求權。請求權人起訴本身也即意味著其沒有放棄權利,也沒有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撤回起訴只是由於種種原因暫時不行使請求權。起訴行為一旦產生即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另外,從保護權利人請求權方面來說,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應做有利於權利人的從寬解釋。從寬解釋,當事人在撤回起訴後訴訟時效立即中斷。

筆者認為:當事人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即表示當事人已經積極行使了自己的請求權。基於訴訟時效設立的法律基礎,可見訴訟時效只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請求權,保護貿易雙方的權利。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撤訴後,當事人已經用自己的行為表明了沒有放棄請求權的態度,雖然可能部分案件存在當事人為保留訴訟時效起訴即撤訴的情形存在,但是不能以權利人的訴訟主張沒有傳遞給義務人為由否定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意義。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只要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不論撤訴與否,不論起訴的意思表示是否傳遞到義務人,都應該視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都應當然的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