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劃分的

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舉證責任的劃分:在發生專利糾紛的時候,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劃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