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2)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二、智慧財產權範圍主要包括哪些?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三、智慧財產權的特點有哪些?
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智慧財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智慧財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智慧財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
由此可見,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很有可能基層人民法院都沒有管轄權,如果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對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有爭議的,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