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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智慧財產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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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智慧財產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常常會看到一些作者抄襲別人文章被原著控告,或者一些學者盜用別人研究成果,更有甚者有許多不法商家涉及到專利侵權,這些都是不法行為,在我國侵害智慧財產權是要負賠償責任的。那麼侵害智慧財產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智慧財產權侵權型別,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1、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是指既未經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擅自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專有權利或妨礙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等損害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智慧財產權侵權包括侵害財產權(表現為非法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專有權利)、侵害人身權(現為妨礙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

3、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屬一般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大致相同。

4、但停止侵害的責任形式並不要求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甚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5、只要侵權行為正在或者有證據表明即將發生,權利人就可主張停止侵害。

6、智慧財產權的侵權主要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種智慧財產權侵權型別是商標侵權。

第二種智慧財產權侵權型別是抄襲別人的外型、結構、原理等。

第三種智慧財產權侵權型別是商品的顏色、包裝及卡具涉嫌侵權。

第四種智慧財產權侵權型別是樣本侵權。

侵權要件編輯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是學者們爭議比較多的問題。有學者從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構成的四個方面,闡述了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1.關於違法性問題。這是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雖然在學術界不少學者在研究違法性是否應獨立地成為侵權的構成要件,但至少在智慧財產權侵權領域,違法性這個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關於損害事實(結果)問題。在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侵權的構成中,無論是三要件說、四要件說還是五要件說,都認為損害事實是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經有不少學者提出,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一。

3.關於因果關係。這是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中,民事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但由於有些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並不要求有損害後果,因此只有對造成損害後果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係的認定才有意義。

4.關於主觀要件。上文闡述的民事侵權理論中,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是,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並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我國的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商標法第56條第3款均確立了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從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為人是無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只不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要比有過錯的輕,有過錯的行為人除承擔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消除影響等的侵權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以上閱讀,相信大家應該對應於侵害智慧財產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已經有所瞭解。事實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並不是所有這些行為都會遭受嚴重懲罰進行賠償,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罰會相應對照民事侵權行為,並且按照侵權造成的後果進行處罰,要求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