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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7.22K)

哪些情形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哪些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在我國以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為主體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中,針對侵權行為,主要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根據前文所述,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唯一構成要件,但不同的責任形式則在違法性的前提之下,還有各自不同的構成要件。下面分別做簡要分析。

1、停止侵害。只要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裡,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對權利人來說,這類似於物權請求權中的妨害防止請求權,對義務人來說,則只要其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在筆者看來,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關於消除影響。事實上,不僅在著作權法,而且在商標法、專利法領域,也存在因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如對商譽的破壞、對消費者的誤導等。我國專利法第59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我理解,這裡規定的由管理專利部門進行的“公告”,在性質上當然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但其目的卻是消除影響,毫無疑問是應該由侵權人來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關於消除影響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筆者認為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以及侵權行為與不良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關於賠禮道歉。毫無疑問,這一責任形式存在的根據是對人身權益保護的需要。我們知道,在智慧財產權中除商標權沒有人身性權利外,著作權、專利權都包括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專利人身權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第三章“專利的申請”中規定專利申請應寫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事實上承認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權,這一權利毫無疑問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而存在適用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的空間。其構成要件中,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是因為只有考慮到行為人的主觀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對其進行價值判斷的意義和前提,離開了這個前提,一切判斷都只能是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易言之,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法律使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才具有否定性評價的意義,才能達到預防損害而不僅僅是填補損害的目的。反之,如果僅是為了填補損害,那麼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足矣。

3、賠償損失。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以看出,賠償損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