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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舉證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證據調查 閱讀(2.58W)

一、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舉證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舉證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1、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舉證責任是證據的提供者來承擔。

2、所謂舉證責任的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的範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國民事訴訟領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一原則尚不能解決智慧財產權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專利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這是專利訴訟中關於舉證責任分擔的特殊規定。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由於權利客體的無形性、權利人無法接近侵權人所掌握的證據等原因,使得權利人在某些情況下往往難以直接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3、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分擔的,當事人對其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加以證明,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我國對於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對於一些特殊侵權案件,則採取所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二、 智慧財產權案件舉證須知

(一)關於證明智慧財產權權屬的證據

1.涉及著作權糾紛的,應提供作品(含未發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創作素材、史料,以及版權證明檔案。

2.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的,應提供軟體登記證明檔案。

3.涉及商標權糾紛的,應提供標註冊證書、續展註冊證書。

4.涉及技術成果糾紛的,應提供確認技術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榮譽證書的技術成果檔案。

5.證明作品系合作創作、科技成果系合作開發的意向書、協議書等書證。

6.用以證明智慧財產權權屬的其他各種證據

(二)技術合同、智慧財產權許可信用合同,智慧財產權轉讓合同等合同文字

(三)證明侵權人行為的證據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的證據;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證據。

2.非法使用商標權人註冊商標、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證據。

3.用於證明侵權人侵犯智慧財產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各種證據。

4.因侵權行為造成其經濟上受扣的證據。

由於審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機關,並不瞭解案件的實際經過,故此會要求案件的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然後進行舉證,在此過程之中,若是對方當事人有異議,那麼是可以在對方舉證之後就進行抗辯的。通過此種方式,審理案件的機關了解案件,最後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