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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抗訴的提起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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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檢察院認為某項判決結果存在錯誤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也就是法律賦予其的合法抗訴權利,新民事訴訟法中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依然很多人不清楚,民事訴訟法抗訴的提起條件有哪些?在這裡,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

民事訴訟法抗訴的提起條件有哪些?

一、民事抗訴的範圍

民事檢察監督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說,下列情況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1、純人身關係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2、如上所述,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3、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沒有正當理由說明未提出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4、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二、民事抗訴的提起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抗訴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抗訴權的條件。經過兩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對檢察院抗訴的事由進行了細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司法解釋規定,新的證據是指: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4)當事人在原審中已經提供,但原審未予質證、認證,又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所謂基本事實,即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也即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如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且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綜合上述內容可看出,民事訴訟法抗訴的範圍不包括純人身關係和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而抗訴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法律中對於適用的情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即符合以上十三種情形中任意一種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訴。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