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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抗訴案件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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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抗訴案件程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抗訴案件程式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向檢察院提交抗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抗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

(二)檢察院立案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三)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立案以後,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的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為自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複雜疑難的案件為六個月內。

(四)檢察院提請抗訴

對於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五)再審開庭

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二、民事案件抗訴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第十五條 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製作交辦函、轉辦函,並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並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對於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來講,抗訴的程式也很簡單,最關鍵是抗訴的證據材料,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法院的判決有問題的話,人民檢察院是不會受理抗訴申請的。申請抗訴的法定理由包括原,判決的證據不足,或者審判人員有枉法裁判行為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