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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抗訴條款

民事訴訟 閱讀(2.6W)
民事訴訟法的抗訴條款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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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抗訴

 一、民事抗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抗訴條件有: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民事抗訴的程式。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

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應當進行調查。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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