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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規定程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48W)

一、刑事抗訴規定程式有哪些?

刑事抗訴規定程式有哪些?

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

1、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情況,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行為的裁定需要提出抗訴,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