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41W)

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什麼?

在如今這個社會,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常常會誤入歧途。因此,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我國的法律對未成年人也有著嚴格的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詳細瞭解下。

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第四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工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團體的聯絡,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情況調查、安置幫教等工作的開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進行,並應當保持有關審判人員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並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退休人員擔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第四百六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百六十四條 對分案起訴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分別由少年法庭、刑事審判庭審理。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審判組織分別審理的,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審判組織應當互相瞭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審判情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四百六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四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到場的其他人員,除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外,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第四百六十八條 確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採取視訊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

第四百六十九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

查閱、摘抄、複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開庭準備

第四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告知其審判程式和訴訟權利、義務。

第四百七十二條 審判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百七十三條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百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徵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第四百七十五條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開庭時已滿十八週歲、不滿二十週歲的,人民法院開庭時,一般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到庭。經法庭同意,近親屬可以發表意見。近親屬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四百七十六條 對人民檢察院移送的關於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後的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接受。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調查。

第四百七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第四百七十八條 開庭前和休庭時,法庭根據情況,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會見。

第三節 審 判

第四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一側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設定席位。

審理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過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採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定法庭席位。

第四百八十條 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百八十一條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適用本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重新開庭後,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重新開庭時被告人已滿十八週歲的,可以准許,但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第四百八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使用適合未成年人的語言表達方式。

發現有對未成年被告人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等情形的,審判長應當制止。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控辯雙方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等量刑建議的,應當向法庭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以及對所居住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的書面材料。

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審查並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上述報告和材料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第四百八十五條 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判決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後,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可以邀請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以及社會調查員、心理諮詢師等參加。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法庭應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補充陳述。

第四百八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對依法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當告知其不得傳播案件資訊。

第四百八十八條 定期宣告判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到庭,並在宣判後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親屬送達判決書。

第四節 執 行

第四百八十九條 將未成年罪犯送監執行刑罰或者送交社群矯正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未成年罪犯的調查報告及其在案件審理中的表現材料,連同有關法律文書,一併送達執行機關。

第四百九十條 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四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以與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場所建立聯絡,瞭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況,協助做好幫教、改造工作,並可以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

第四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督促被收監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探視。

第四百九十三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協助社群矯正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第四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適時走訪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瞭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況,引導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擔管教責任,為未成年罪犯改過自新創造良好環境。

第四百九十五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備就學、就業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並附送必要的材料。

綜上所述,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一般就是按一般規定、開庭準備、審 判、執 行這四個流程來走的,考慮到嫌疑人的年齡問題,對案件處理環境會認真考慮。還有其他問題,可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