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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起訴期我國法律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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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起訴期我國法律都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是指破壞我國的安定團結的社會案件,對國家的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國在這部分法律的解釋非常詳細,就是為了儘快處理這類案件。那刑事訴訟法起訴期我國法律都有哪些規定,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這類時間規定。

訴訟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六、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這類案件一般為我國的辦案機關所嚴辦的案件,一方面對於這類案件不繼續擴散,另一方面防止犯罪者繼續作案。對時間上的要求也是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者的合法權益,也是我國辦案的基本程式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