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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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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有哪些規定?

刑事審判監督程式抗訴有哪些規定?

1、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

2、最高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檢察院。

4、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式審判的,同級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式審判的,上一級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抗訴成立的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

以上就是有關抗訴的具體認定標準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戰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具體諮詢瞭解,並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辯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