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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訴訟程式上有哪些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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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訴訟程式上有哪些新規定

1、對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管轄轉移等作出細化規定,以減少管轄爭議和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嚴格落實審判人員迴避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有關回避制度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定了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適用情形及處理程式,以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3、明確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確保訴訟程式依法有序進行。對一審普通程式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4、細化規定一審普通程式相關規定,增加規定庭前準備、爭議焦點歸納、法庭審理範圍等內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還規定,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5、增加規定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式的轉化等內容,依法保障訴訟程式有序進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為防止訴訟程式隨意轉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式審理。

6、明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判斷標準,規範二審發回重審的標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原判決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二審法院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強化訴權意識,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最後,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訴訟程式的新規定,可以看出國家正在簡化庭審制度,嚴格庭審要求,杜絕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審理案件,甚至對審判員都做了嚴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