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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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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程式有哪些

啟動程式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意見的審查處理

辦理機關: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以及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由公訴部門辦理。

審查期限和處理結果: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後30日內作出是否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刑訴法第284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並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認為需要補充證據的,應當書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整。

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時間不計入檢察院辦案期限。

對啟動強制醫療程式的監督: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強制醫療程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啟動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啟動程式。

在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經鑑定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刑訴法第284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法院對強制醫療申請的審查處理

對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檢察院。

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檢察院3日內補送。

屬於強制醫療程式受案範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處理。

審理組織

合議庭。

審理方式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被申請人、被告人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法院審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對強制醫療案件開庭審理的,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審理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

對於此類問題有關的當事人一定要積極的處理,有關的司法機關會有依據具體的判罰結果進行處理,從而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現實的意義,但是在實踐中會出現些許問題,所以具體的操作就是關鍵,一方面對於事情的處理會有這促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