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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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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式是什麼?

我們知道我國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斷的增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增強,每個人對於法律知識的瞭解程度比較高,這樣在生活中出現任何的問題侵權行為都會依據法律來解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那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式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式是什麼?

舊法第206 條:

“法院按照審監程式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新法第245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變化:

1、增加規定,如果再審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2、增加規定,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解讀:

1、新法規定,再審時,上級法院原則上應指令原審以外的法院,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另行組成合議庭的問題,因此做出了這種特殊的限定;

2、之所以規定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是為了解決再審審理中有時檢察人員不出庭,無法有效支援公訴,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考察方式:

1、只有原審法院再審,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2、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庭。

在生活中我們遇到了嚴重的侵權行為就會及時的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在偵查結束之後就會在法院進行解決,也就是在法庭之上進行判決,但是有時候案件比較複雜就會進行再審,再審程式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