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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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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即民事再審程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特點

審判監督程式不同於其他的訴訟程式,有其獨有的特點:

1、審判監督程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式,它不是第一、第二審程式的繼續和發展,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

2、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或者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審;或者是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申請再審。

3、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否則,不可能引起再審。

4、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有特定的時間要求。人民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以及人民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不受時間的限制,只要有權提起再審的人民法院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訴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隨時都可以提起再審程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5、審判監督程式的審理物件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錯誤的裁判。

6、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的程式取決於生效裁判的情況。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同時,依照再審程式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僅包括原審法院,而且包括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裁決的執行。

文章首先介紹了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的概念,由於某方面的原因導致法院判決有異議,或者對於判決有明顯錯誤。對於這種情況法院進行再審理的過程。接下來文章講到了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特點。一共有七種,其中相對來說比較重要的就是第四種,對於審判監督有特定的時間和要求,很多人不注意就錯過了時間。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全部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