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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程式的功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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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程式的功能是什麼?

案件審判中會有一些當事人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服或認為審判有誤,對於這樣的情況可進行上訴要求二審來處理和解決。二審的實行是為了對一審結果做進一步審理,讓當事人心服,更為保證法律的公正性。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程式的具體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刑事二審程式的基本功能——權利救濟功能

權利救濟包括對實體權利的救濟和對程式權利的救濟。對實體權利的救濟主要是通過糾正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刑法適用方面的錯誤,來實現對刑事責任的公正評價。對於被告人來說,一審錯誤地認定其實施了犯罪行為,錯誤地認定了對其不利的情節,以及應當認定卻沒有認定對其有利的情節,都是對其實體權利的侵犯;此外,在罪名認定和刑罰裁量方面錯誤地適用了刑法條文,對被告人判處了過重的刑罰,也同樣是對其實體權利的侵犯。而對於公訴機關來說,其依法享有求刑權,因而,一審判決無論將有罪認定為無罪,還是將重罪認定為輕罪,都可能構成對其權力的侵犯。在上述情況下,被告人和公訴機關都應當被賦予通過二審程式尋求救濟的機會,以消除一審判決的不公正。對程式權利的救濟主要是通過審查和發現一審在訴訟程式上的違法,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二審程式的主要設立目的就在於為一審被告人提供救濟。除法定例外情形外,被告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上訴權是世界各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階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復審。”此外,為公訴機關提供救濟也是二審程式的設立目的之一。在控審分離的原則支配下,一審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於公訴機關指控的認定,對此,公訴機關有權通過二審程式表達意見,要求二審法院糾正一審在實體上和程式上的錯誤。所以,權利救濟功能是我國刑事二審程式的基本功能。

2、刑事二審程式的附屬功能——裁判過濾功能

刑事二審程式的裁判過濾功能主要是通過對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訴訟程式進行審查來實現的,其審查依據應當是一審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二審法院的庭前審查職責。該法第187條要求二審法院在開庭審理前以“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方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並規定“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我國的二審裁判並不是脫離一審判決而產生的,二審裁判建立在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並且,除發回重審外,二審法院應當在終局裁判文書中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或者變更。所以,二審法院應當對一審判決的全部內容予以審查和把關,以防二審裁判中所確認的一審判決內容存在重大瑕疵,確保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可見,其審查範圍應當是一審判決文書所記載的內容為限,而是否屬於上訴或抗訴範圍在所不論。這種對一審判決的過濾原本不是刑事二審程式設立的目的,而是由我國現行的裁判生成機制所決定的。所以,裁判過濾功能是我國刑事二審程式的附屬功能。

能夠有效督促下級法院端正態度和作風,認真執法,對一審中存在的誤判或重判的情況能夠及時糾正,從而減少了對案件當事人造成傷害,也避免了糾紛,更維護了法律的公正與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