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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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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我們大家肯定都會遇到或者聽說過有關拘留的事情,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中對於我們公民違反法律的問題一般都是有兩種最基本的處罰方式,罰款和拘留。拘留也存在於刑事訴訟法當中。那麼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新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新刑事訴訟法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程式規定,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拘留是有很多方面的情況的,在拘留的措施之前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公安機關是需要出示相應的拘留證的,這樣可以保障我們的知情權,所以說我們國家這個規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