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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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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在我國法制史的發展過程,到唐代已經有較為完善的類似再審的制度,這些制度的實施有效的較的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生。這些制度發展到現在,形成了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式,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的那件情形才會進行再審程式,你是否知道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式?

刑事再審程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式。

二、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各級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的再審也即審判程式的監督,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在發現有新證據,或者發現審判程式有誤的可以提出申訴;各司法機關在發現有需要進行重審的情形的,也是可以提出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