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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及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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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民事案件,當事人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是申請再審需要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才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再次審理的訴訟。那麼,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及程式是怎樣的?針對這一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詳細的資料,現在就為大家解答。

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及程式是怎樣的?

一、再審的條件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五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4)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1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二、再審的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程式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再審程式規範,重視再審申請審查的對抗性四、規定再審案件審查期限,有利於當事人申請再審五、建立了再審案件的分流機制六、符合條件的民事《調解書》也能申請再審七、再審申請應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六個月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以上內容即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及程式是怎樣的具體介紹,通過閱讀我們知道,《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滿足上文中十五個條件中的一個,法院應當為其再審案件。另外,當事人應當注意的是,申請再審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想申請再審,最好儘早的提出,以免耽誤,超過期限,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