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辦理有一套嚴格的流程,它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這三大司法機構共同完成的,每個機構都有各自的職能。公安機關的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後,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的,應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由檢察院審查。那刑事訴訟法審查逮捕的程式是怎樣的?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詳細說明。
(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詢問證人等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四)決定權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2、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審查批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後果
1、立即釋放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變更強制措施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濟
1、複議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2、複核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首先公安機關應將相關資料提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人進行訊問,還可以詢問相關的證人,以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司法機關認為該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條件,公安機關應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公安機關對不予逮捕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要求複議或向上級檢察院申請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