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式具體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其中相關的知識你都瞭解多少?本文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答,在此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舊法第206 條:
“法院按照審監程式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新法第245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變化:
1、增加規定,如果再審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2、增加規定,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 律教 育網
解讀:
1、新法規定,再審時,上級法院原則上應指令原審以外的法院,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另行組成合議庭的問題,因此做出了這種特殊的限定;
2、之所以規定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是為了解決再審審理中有時檢察人員不出庭,無法有效支援公訴,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考察方式:
1、只有原審法院再審,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2、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