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訴訟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9.89K)

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訴訟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 ,對於未成年人觸犯法律,已滿16週歲,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罪情節嚴重,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部分罪犯關押在少年管教所,實行教育,挽救,感化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一、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解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將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權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順利健康回歸社會。這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的關愛,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相對簡單,犯罪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很多是由於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衝動造成的,主觀惡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對內心世界的自我評價具有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從一定意義上講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時,相對於成年人,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對法律瞭解相對欠缺,自身的保護意識和防禦能力較弱,因此,他們在訴訟中弱勢地位非常明顯。這也決定了其在訴訟中更加需要關照和保護。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解讀;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由於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難理解控辯雙方爭辯的實質內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訴訟權利。有辯護人的參與,就能為其及時提供需要的法律幫助,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解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於初犯,歸案後是否悔罪,成長經歷、一貫表現和監護教育條件等因素。這一規定也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進行社會調查不僅可以有針對性地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還可以促使其認罪悔改。社會調查報告還是偵查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採取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起訴,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罰執行和社群矯正的考量依據。

第二百七十三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解讀;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充分考慮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響,消除對其今後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記錄,給犯罪未成年人順利迴歸社會提供機會,減少社會對立面,有利於社會長久穩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定進行。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辦理未成年案件時,辦案人員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犯罪目的,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量刑,法律明確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強制辯護,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執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為其實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