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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審訊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57W)

刑事訴訟法審訊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審訊犯人程式是什麼?在法律詞彙中,審訊分為訊問(審訊)和詢問,它們的用途不同。訊問(審訊)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比較嚴厲的盤問。只要案件成立,所有審訊過程均要做成筆錄保留。做筆錄是訊問程式的其中一步。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法律對公安機關人員有相關規定和基本固定的程式。以下是刑事訴訟法審訊規定:


一、什麼是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

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的一種偵查行為。

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擴大收集證據的線索,發現新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保證無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程式和方法

1、保證訊問(審訊)質量

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審訊)效率,保證訊問(審訊)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審訊)安全,訊問(審訊)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訊問(審訊)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2、傳喚訊問(審訊)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審訊),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審訊)筆錄中註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審訊),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審訊),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3、首先應該訊問(審訊)的

偵查人員在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是否與本案無關,應以是否對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實情節,即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動機、目的、作案人的情況等有實際意義或有證據價值為準。

偵查人員在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4、訊問(審訊)殘疾嫌疑人

訊問(審訊)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5、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審訊)筆錄

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6、訊問(審訊)錄音錄影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審訊)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審訊)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根據六機關《規定》第19條,偵查人員對訊問(審訊)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的,應當在訊問(審訊)筆錄中註明。

7、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

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後按照規定訊問。對於聾啞人要特殊對待。為了能夠儲存訊問過程,必須錄音錄影,同時還要做筆錄。訊問的時候要遵循最基本的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原則,不得對其虐待哄騙。對於詢問過程,嫌疑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提出上訴。有需要可聯絡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