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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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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是什麼?

從我國司法實踐的歷程來看,案件審判的正確率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近幾年媒體釋出了幾起冤案和錯案的報道,受害人及其家屬也依法申請了國家賠償,為了儘量減少審理差錯率,法律對案件再審程式、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再審條件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式?

刑事再審程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式。

二、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各級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可以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或者由最高法、上級法院提審、要求再審,也可以由當事人及其關聯人發起申訴,最高檢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存在錯誤、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抗訴。